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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48161号“山南小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0:24第56748161号“山南小镇”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6313号
异议人:马鞍山市黄池恒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众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安徽省豆花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鞍山市黄池恒香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省豆花坊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6748161号“山南小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南小镇”指定使用于第29类“水果罐头;葡萄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132928号、第5483221号“江南小镇”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板鸭;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商品原料、生产加工方式、消费对象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48161号“山南小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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