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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65361号“ALL MACKISS IZZOE AM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8:50第55665361号“ALL MACKISS IZZOE AM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9457号
异议人:艾美巴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佳涛
异议人艾美巴黎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宋佳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5665361号“ALL MACKISS IZZOE AM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L MACKISS IZZOE AM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工作服;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1777331号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环节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第G1431110号“AMI DE COEUR”、第G1418777号、在先注册的第12293596号“AMI ALEXANDRE MATTIUSS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AMI”,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665361号“ALL MACKISS IZZOE AM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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