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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757616号“MEDI SKIN BAB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8:45第53757616号“MEDI SKIN BABY”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9490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美德斯金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金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美德斯金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金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3757616号“MEDI SKIN BAB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DI SKIN BABY”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润发乳;洁肤乳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43905815号、第43902155号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环节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86750号“MEDYSKI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厕所清洗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以“MEDISKIN”作为企业英文商号简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肥皂;润发乳;洁肤乳液”等相同或近似商品所属行业中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企业英文商号简称“MEDISKIN”,指定商品与异议人产品亦具有一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对产品的产源混淆误认,从而侵犯了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757616号“MEDI SKIN BAB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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