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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0500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8:36第57005009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2030号
异议人:青岛创时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市铭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拉莉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青岛创时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拉莉琼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700500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类“增白霜;淡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并提供了订单合同、产品图片、店铺照片、产品吊牌照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资料,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将“图形”作为商标实际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其创作完成“图形”作品日期早于被异议人使用该标识日期,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0500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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