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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10218号“奇肯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6:42第60110218号“奇肯晋”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6952号
异议人:广州市奇肯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冠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云飞
异议人广州市奇肯晋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云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110218号“奇肯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奇肯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磁铁;灭火器;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64049号“奇肯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车轮;汽车用方向盘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字号“奇肯晋”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磁铁;灭火器;秤”等商品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10218号“奇肯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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