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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24240号“拾尚美克SHSHANGMEIK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6:19第57624240号“拾尚美克SHSHANGMEIKE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6946号
异议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熟市辛庄镇旺君山百货商行
异议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熟市辛庄镇旺君山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7624240号“拾尚美克SHSHANGMEIK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拾尚美克SHSHANGMEIK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工作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3008号“美克MARKORE及图”、第22512879号“美克”、第37083197号“美克MEIK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电缆、电线塑料槽;家具;画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美克”,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24240号“拾尚美克SHSHANGMEIK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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