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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28150号“山水SHANSHU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6:04第44428150号“山水SHANSHU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4736号
异议人:山水音像开发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水电器(珠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水音像开发公司对被异议人山水电器(珠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44428150号“山水SHANSHU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水SHANSHU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包装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88118号“SANSUI及图”商标、第5421852号“SANSUI及图”商标、第31557804号“山水”商标、第40632775号“山水”商标、第154074号“山水”商标、第148565号“SANSU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洗碟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第9类“稳定器;无线通信器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交的产品图册、参加展会资料、形象代言人资料等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428150号“山水SHANSHU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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