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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462556号“JDT1 T”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5:59第55462556号“JDT1 T”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4734号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金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金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5462556号“JDT1 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DT1 T”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剥制加工;空气净化;艺术品装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04136号“JDI”商标、第34870624号“JD.COM”商标、第34876937号“JD JOY”商标、第36822971号“JD RETAIL”商标、第37097881号“JDJ”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动物屠宰;空调设备出租;艺术品装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20715号“JDT”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纸张处理;饲料加工;动物屠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装订;剥制加工;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水处理”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引证商标英文“JDT”,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均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服务上的第12527026号“京东JD.COM及图”商标、第8902327号“JD”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侵犯其在先域名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462556号“JDT1 T”商标在“书籍装订;剥制加工;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水处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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