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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356833号“JD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5:49第56356833号“JDH”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4727号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家港市璟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港市璟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6356833号“JD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D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管;金属滑轮(非机器用);机器传动带用金属加固材料”等。异议人引证的第50373578号“JDL”商标已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至本案审查时已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94606号“京东JD.COM及图”商标、第12294609号“京东JD.COM及图”商标、第44358692号“JD CLOUD&AI”商标、第52459639号“JD ORIGINAL”商标、第34859991号“JD JOY”商标、第34865040号“JD.CO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管;机器传动带用金属加固材料;金属包装容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服务上的第12527026号“京东JD.COM及图”商标、第8902327号“JD”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侵犯其在先域名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356833号“JD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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