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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00437号“铜锣湾太古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5:45第58900437号“铜锣湾太古仓”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4726号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铜锣湾商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铜锣湾商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900437号“铜锣湾太古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铜锣湾太古仓”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不动产管理;融资租赁;融资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44625号“太古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经纪;资本投资”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9260号“太古”商标、第9242671号“太古广场”商标、第11106739号“太古地产”商标、第21423542号“太古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金融服务;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中文或其显著部分中文“太古”,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00437号“铜锣湾太古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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