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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765665号“QQ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5:31第58765665号“QQ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4724号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熟市琴川街道沫云尔电子商务商行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熟市琴川街道沫云尔电子商务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765665号“QQ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Q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旅行陪伴;搬运;旅行预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1471号“QQ”商标、第4665755号“QQ”商标、第13719528号“QQ旅游指南”商标、第42751345号“QQ飞车”商标、第49276325号“QQ炫舞”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交通信息;旅行预订;包裹投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QQ”,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服务上的第3508823号“QQ”商标,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和请求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65665号“QQ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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