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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740711号“HIDERSIN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5:26第58740711号“HIDERSIN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4720号
异议人:巴恩斯和马林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智联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市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恩斯和马林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市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740711号“HIDERS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IDERSIN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15030号“HIDERSINE”商标、第28479498号“HIDERSI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乐器;儿童用乐器;电子乐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上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证据不足。但是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近一百件商标,其中不乏如“ADAMS”“MARIMBA ONE”“MUSSER”“MAJESTIC”等与异议人及其他乐器制造企业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且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十余件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的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抢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40711号“HIDERSI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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