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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730075号“M.6 1”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4:54第58730075号“M.6 1”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0746号
异议人:马吉拉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刘朋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吉拉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刘朋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730075号“M.6 1”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6 1”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51351号“MM6 MAISON MARGIELA”、第1128443号“MM6 MALSON MARTIN MARGIELA”、第869481号“MM6”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披肩、腰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造成混淆误认和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30075号“M.6 1”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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