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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94915号“斯科龙SIKELO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4:49第55694915号“斯科龙SIKELONG”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0934号
异议人: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口绿岛小鸭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口绿岛小鸭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5694915号“斯科龙SIKE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斯科龙SIKELO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淋浴热水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79571号、第1767967号“科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浴霸”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科龙”,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694915号“斯科龙SIKELO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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