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7567643号“世宇双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0:49第57567643号“世宇双龙”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6462号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世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世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567643号“世宇双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世宇双龙”指定使用于第19类“石膏板;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2号“龙”商标、第42691649号“经典龙”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9类“石膏板;非金属建筑材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67643号“世宇双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0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