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222892号“抖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6:15第63222892号“抖六”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191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创亿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创亿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3222892号“抖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六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养老院”。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23545号、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抖及图”、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第27834172号、第27831447号、第47680117号“抖音”、第48077927号“抖音 DOU ”、第49454335号“抖音心动餐厅”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记事器;考勤机;衡量器具”、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活动房屋出租”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11620号“抖音 美好打卡地及图”、第53581422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护理院”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22892号“抖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9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