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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139964号“轻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4:15第53139964号“轻舟”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663号
异议人:北京水木轻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水木轻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53139964号“轻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轻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08906号“轻舟教育QINGZHOU EDUCATIO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员招收;表演艺术家经纪”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139964号“轻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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