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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87675号“丹桂顺资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1:52第64587675号“丹桂顺资管”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628号
异议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587675号“丹桂顺资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丹桂顺资管”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管理;资本投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募集慈善基金;金融资产管理;不动产管理服务;金融信托运营;证券托管服务;融资服务;海关金融经纪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9819号“丹桂”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囤积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87675号“丹桂顺资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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