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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939759号“大美全季”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51:44第64939759号“大美全季”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021号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美(山东)智慧供应链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美(山东)智慧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939759号“大美全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美全季”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会计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通过分发印刷品和促销竞赛为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94185号“全季酒店”、第11349488号“全季宾馆”、第12430171号“全季酒店 J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商业审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全季”,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的“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会计服务;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通过分发印刷品和促销竞赛为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7294003号“全季酒店”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939759号“大美全季”商标在“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会计服务;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通过分发印刷品和促销竞赛为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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