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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07589号“维尔桑达 WHLSAND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0:26第63707589号“维尔桑达 WHLSANDER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675号
异议人:吉尔桑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王喆
委托代理人:江西标管家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尔桑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707589号“维尔桑达 WHLSAND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维尔桑达WHLSANDER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05776号“JIL SANDER”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企业经营;企业管理;办公室事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英文“WHLSANDER”与异议人引证商标“JIL SANDER”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07589号“维尔桑达 WHLSAND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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