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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24235号“福迎天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0:19第63924235号“福迎天子”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644号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仁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仁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924235号“福迎天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迎天子”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929074号“大宋天子”商标、第9128904号“天子”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饮料);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均为“天子”,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24235号“福迎天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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