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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84712号“TENACI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39:42第63284712号“TENACIA”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725号
异议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贝恩资本开曼天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贝恩资本开曼天能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284712号“TENAC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ENACI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物;医用放射性物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784371号、第31729865号“TENA”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大陆受保护的第G605537号“TEN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绷敷用品;卫生短裤和卫生三角裤;卫生用吸收垫及其它吸收用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84712号“TENAC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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