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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51066号“GE HEA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39:19第61051066号“GE HEAT”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933号
异议人:通用电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通用电气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3期《商标公告》第61051066号“GE HEA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E HEAT”指定使用于第9类“秤;家用体脂秤;量尺;测量卡尺;计算尺;磁性身份识别卡;电子读卡器;放映设备;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46241号、第52565847号“GE”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94850号、第910465号“GE”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笔记本电脑;衡器;量具;照相机;烟雾探测器”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G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区别,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051066号“GE HEA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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