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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28698号“抖食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37:54第60828698号“抖食荟”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701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翼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0828698号“抖食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食荟”指定使用于第41类“游戏器具出租;动物训练;组织彩票发行;导游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0760号、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8430281号、第28969333号、第28423934号“抖”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227226号、第57923080号“抖音”、第32336238号“抖音IDOU”、第29292777号“非常抖”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78165号、在先申请的第57433881号“抖”、第58912859号“抖品牌”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等。双方商标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抖”,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所提供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828698号“抖食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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