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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40466号“NEWMANS BIO”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12:59第64140466号“NEWMANS BIO”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925号
异议人:纽曼思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贡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纽曼思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贡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140466号“NEWMANS B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EWMANS BIO”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果;枇杷膏;蜂蜜;酵母”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15437号、第44003186号“纽曼思”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米粉(粉状);粗燕麦粉”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10181号、第44003664号“NUMANS”、第7308728号、第44003662号“NEMAN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麦乳精;咖啡;茶;茶饮料;糖;糖果;食用预制谷蛋白;谷类制品”等商品。双方商标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果;枇杷膏;蜂蜜;软糖(糖果);米粉(粉状);奶片(糖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酵母”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40466号“NEWMANS BIO”商标在“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果;枇杷膏;蜂蜜;软糖(糖果);米粉(粉状);奶片(糖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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