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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58749号“亿直淘 EZHIYTOW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12:08第63958749号“亿直淘 EZHIYTOW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406号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思敏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思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3958749号“亿直淘 EZHIYTOW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亿直淘EZHIYTOW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人员招收;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广告”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87824号“一淘”商标、第6865733号“淘1站”商标、第34043313号“淘”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中介服务;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58749号“亿直淘 EZHIYTOW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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