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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38150号“稻香盛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7:28第62038150号“稻香盛宴”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350号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2038150号“稻香盛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稻香盛宴”指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计算机录入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188号“稻花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6942号“稻香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功能用途、服务方式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80642号“稻花香”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代理;公共关系;饭店管理;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所;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录入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38150号“稻香盛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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