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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70586号“路倍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7:20第65170586号“路倍力”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385号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力牌能源科技(郑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力牌能源科技(郑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170586号“路倍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路倍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商品房建造;水力压裂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3416号“倍耐力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橡胶轮;充气及半充气轮胎”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功能用途、服务方式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17551号“倍耐力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车辆)加润滑油服务;运载工具(车辆)故障救援修理服务;飞机保养与修理;造船”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70586号“路倍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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