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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81631号“京东工闪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4:26第57881631号“京东工闪送”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322号
异议人: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57881631号“京东工闪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东工闪送”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856329号“闪送”商标、第30602547号“闪送 FLASHEX及图”商标及第48048953号“闪送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881631号“京东工闪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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