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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23040号“愉翠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4:09第63223040号“愉翠园”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985号
异议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蒋廷菊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蒋廷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223040号“愉翠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愉翠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9248号“翠园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食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翠园”,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23040号“愉翠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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