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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5009号“华秩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3:46第65205009号“华秩美”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159号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醉夫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醉夫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205009号“华秩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秩美”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5150号“华”、第11358504号“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虽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并存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05009号“华秩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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