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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4984号“瑞翔 RIX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6:51第55204984号“瑞翔 RIXO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000号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兰州瑞翔汽车养护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兰州瑞翔汽车养护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55204984号“瑞翔 RIX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翔 RIX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空气净化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33754号、第4294442号“XTEP”、第20853628号“特步 X”、第9537119号“图形”、第29003602号“X”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牙用研磨剂”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204984号“瑞翔 RIX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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