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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52051号“旭日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6:44第63252051号“旭日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443号
异议人:旭日森林食品饮料(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中知睿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建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旭日森林食品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潘建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252051号“旭日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旭日泉”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商业组织和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119623号“旭日森林”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779183号“旭日升”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52051号“旭日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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