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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03288号“舒妃丽 SHUFEILI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5:09第64303288号“舒妃丽 SHUFEILI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574号
异议人:大川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葛正跃
异议人大川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葛正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303288号“舒妃丽 SHUFEIL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妃丽 SHUFEIL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擦亮用剂;芳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74816号“舒妃 SOFE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11503号“舒妃”、第551384号“舒妃 SOFEI”、第18233704号“舒妃自然汇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干洗式洗发剂;洗发液;润发油”、第5类“狗用洗涤液;狗用驱虫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皮肤保湿液(化妆品);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抢注其商标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03288号“舒妃丽 SHUFEILI及图”商标在“洗发液;化妆品;皮肤保湿液(化妆品);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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