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4333873号“VINLA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8:10第64333873号“VINLAA”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981号
异议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为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为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4333873号“VINLA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NLA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无纺布;装饰织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439530号、第53038412号“VINDA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4类“织物;无纺布;纺织品毛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33873号“VINLA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