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4440388号“DUOYIF”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7:14第64440388号“DUOYIF”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982号
异议人:广州市朵以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攸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朵以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攸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4440388号“DUOYI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UOYIF”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花边饰品;针线套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91442号、第45614288号“朵以DUOYI”、第10256561号“朵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腰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59452号、第57992028号“朵以DUOYI”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绣花饰品;花哨的小商品(绣制品);绳编工艺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类似商品“礼品包装用非纸制饰带和蝴蝶结;花边饰品;缝纫用饰带;花哨的小商品(绣制品);背包带;装饰饰带;胸针(服装配件);头发装饰品;衣服装饰品;非贵金属制佩戴徽章;小饰物(非首饰、非钥匙圈、非钥匙链用);非贵金属制鞋饰品;扣子(服装配件);人造花”上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该商标如获准注册于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40388号“DUOYIF”商标在“礼品包装用非纸制饰带和蝴蝶结;花边饰品;缝纫用饰带;花哨的小商品(绣制品);背包带;装饰饰带;胸针(服装配件);头发装饰品;衣服装饰品;非贵金属制佩戴徽章;小饰物(非首饰、非钥匙圈、非钥匙链用);非贵金属制鞋饰品;扣子(服装配件);人造花”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