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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46314号“馫香原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46:48第59146314号“馫香原浆”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855号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宜昌三峡稻花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宜昌三峡稻花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59146314号“馫香原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馫香原浆”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79302号、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酒(饮料)”商品上的“年份原浆”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不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46314号“馫香原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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