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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653684号“蕃茄印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4:34第62653684号“蕃茄印象”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397号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清远市维摩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飚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清远市维摩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2653684号“蕃茄印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蕃茄印象”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流动图书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40443号“番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够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02428号“番茄畅听”、第47900955号“番茄畅听及图”、第53703799号“番茄小言兑”、第53769024号“番茄说”商标,在先申请的第51522535号“番茄作家助手及图”、第54372113号“番茄小说”、第56452498号“番茄小说网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53684号“蕃茄印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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