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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34186号“青花伶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2:23第62934186号“青花伶宗”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978号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菏泽油门烧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成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菏泽油门烧鸡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2934186号“青花伶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花伶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80758号“青花汾酒”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字体设计及整体外观相近,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34186号“青花伶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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