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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70705号“COROVRI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32:17第63170705号“COROVRIX”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972号
异议人:葛兰素史克生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神州细胞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葛兰素史克生物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神州细胞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170705号“COROVRI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ROVRIX”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生物制剂;疫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20067号“CERVARIX”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人用疫苗”。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70705号“COROVRI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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