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550363号“贡园小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27:38第63550363号“贡园小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053号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利君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利君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550363号“贡园小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贡园小吉”指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果汁冰水(饮料);无酒精果汁;带果肉果汁饮料;以水果为主的饮料;植物饮料;啤酒;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49560号“王小吉”商标、第11949613号“玉小吉”商标、第12061162号“吉及图”商标、在先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3287614号“糖小吉”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植物饮料”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并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50363号“贡园小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