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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22334号“美尔玫 MEIERME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27:31第64422334号“美尔玫 MEIERME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129号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娜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邦嘉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422334号“美尔玫 MEIER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尔玫MEIERMEI”指定使用于第24类“织物;布;无纺布;丝织美术品;毡;衬布;家庭日用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89384号、第48549110号、第50107689号“美尔奇”商标,第11875548号、第48584759号、第50107701号“美尔奇MERQI”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4类“纺织品制壁挂;布;丝织、交织图画;丝织美术品;毡;浴巾”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弱,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亦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22334号“美尔玫 MEIERME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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