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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1052号“老干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26:47第64201052号“老干姑”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725号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庞伟青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庞伟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201052号“老干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老干姑”,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5689号、第3607401号、第19977214号“老干妈”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方便米饭;汤元粉;酱油”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01052号“老干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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