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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372921号“丸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5:04第49372921号“丸美”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8747号
异议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9期《商标公告》第49372921号“丸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丸美”指定使用于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6354号“丸美”、第1564318号“丸美MARUB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牙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的“丸美MARUBI”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汉字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372921号“丸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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