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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92606号“小麦芽”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3:57第51792606号“小麦芽”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084号
异议人:耿雪冬
委托代理人:天津麦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耿雪冬对被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51792606号“小麦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麦芽”指定使用于第45类“寻人调查;社交陪伴”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284523号“MALT”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5类“实体安全保卫咨询;与印刷品著作权行使相关的法律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商标可译为“麦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法律研究;寻人调查”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792606号“小麦芽”商标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法律研究;寻人调查”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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