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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962964号“天骄草原令”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3:10第65962964号“天骄草原令”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227号
异议人: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东顺酿酒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东顺酿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962964号“天骄草原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骄草原令”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525号“草原及图”、第1435908号“草原”、第5478118号“草原王”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大曲;白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第5478118号“草原王”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具有明显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62964号“天骄草原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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