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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61502号“台乡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32:58第64861502号“台乡窖”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215号
异议人:代表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乡巴佬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申请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史丽虹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乡巴佬酒厂对被异议人史丽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861502号“台乡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台乡窖”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70980号“台乡窖”、第1354597号“台乡”、第4795882号“金台乡”、第9062603号“台乡老号”、第17442838号“台乡大曲”、第34960875号“台乡酒坊”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61502号“台乡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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