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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67196号“汾源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9:34第65267196号“汾源福”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077号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智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福利来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福利来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5267196号“汾源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汾源福”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734992号“汾”、第51762844号“晋汾源”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录入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汾”、“汾源”,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67196号“汾源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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