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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05391号“真阻龙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8:33第64705391号“真阻龙牌”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259号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邢台桦树林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柒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邢台桦树林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705391号“真阻龙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真阻龙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半成品木材;建筑用木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4266765号、第43809845号、第19873302A号“龙牌”、第17782308号“龙牌圆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成品木材”、“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龙牌”,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05391号“真阻龙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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