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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57391号“菲斯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7:57第65757391号“菲斯塔”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953号
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卡罗公爵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能闻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卡罗公爵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757391号“菲斯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菲斯塔”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51806号“菲斯特五世”商标、第16651882号“菲斯特卡瓦”商标、第18568883号“菲斯特九世”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57391号“菲斯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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